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协商工作规范
2021-10-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关注度:41745 作者:佚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协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体协商工作,提高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定义
(一)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综合性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中的多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中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五)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六)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企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为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商谈交涉的行为。
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代表,依法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域性集体协商,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区域内企业方面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
(一)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的企业分支机构;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均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相应规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通过),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出相应规定。
(三)《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等均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相应规定。
(四)《集体合同规范》(GB/T37920—2019)对集体合同形式,集体合同内容,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文本归档的要求做出相应规定。
四、集体协商工作原则、规则
(一)工作原则
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利益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二)工作规则
1.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2.集体协商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协商次数;
3.协商一致,可以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建议为一年;
5.企业如遇到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企业工会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企业工会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开展集体协商;
6.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五、协商内容和参考因素
凡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决策都应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工资方面参考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3.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4.津贴、补贴项目、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5.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和劳动定额标准;
6.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7.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8.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9.其他情况下的工资标准。
(二)工资集体协商参考因素
1.区域或行业人工成本水平;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3.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4.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5.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6.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7.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三)劳动保护方面参考内容
1.按照全总《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实用指南》提供的不同行业职业危害识别和防控措施等内容,细化条款;
2.就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时间、品种、标准进行协商;
3.就有毒有害、高低温作业、户外、高空作业等工种劳动保护津贴高于国家规定部分的发放标准进行协商;
4.就从事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的岗前、在岗和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标准,以及教育培训标准开展协商;
5.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的增加以及改造项目投入开展协商;
6.就国家规定的职工劳动保护险种之外的保险种类开展协商;
7.就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其他事项开展协商。
(四)职工福利、职工教育方面参考内容
1.协商建立健全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据实列支、足额提取和使用的规章制度;
2.职工福利:一是职工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健身设施等;二是职工福利费开支,如企业向职工提供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抚恤费、职工疗休养、职工体检、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三是企业关心关爱职工福利,如退休职工慰问品、职工或职工直系家属大病住院去世等情况的慰问、职工子女助学慰问;
3.职工教育培训,通过培训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参考内容
1.就延长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带薪休假时长开展协商;
2.就经期、保胎休养、节育手术等特殊生理期与用人单位协商给予一定时长带薪休假;
3.就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劳动定额进行协商;
4.就女职工专项体检开展协商;
5.就预防、制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开展协商。
(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带薪休假)方面参考内容
1.工时制度;
2.落实国家重大决策产生的加班和休假问题:如脱贫攻坚、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居家隔离等;
3.加班制度:包括加班程序、加班数量、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
4.休息休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带薪休假权利;
5.职工抚养、赡养的假期问题:如职工子女中、高考假、职工独生子女陪护假等;
6.对职工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协商确定职工补偿金基数的计算方法。
(七)技能人才待遇专项集体协商参考内容
协商制定高技能人才鼓励办法,使其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出国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相应待遇;协商高技能人才同业交流、联合攻关、培训深造、出访考察活动等事项。
(八)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九)劳动争议事项
1.集体劳动争议发生时,针对争议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2.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六、集体协商操作程序
集体协商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协商阶段、送审阶段、质效评估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主动向企业行政领导和职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1)双方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为三至九人,且不得相互兼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2)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指定。
(3)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4)女职工、残疾职工人数分别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残疾职工代表。
(5)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
(6)协商双方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为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提供咨询服务。协商双方可以书面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聘请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3.确定协商议题。工会或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宣传动员,征集协商议题或调查各类职工的诉求和意见,覆盖一定比例的职工。
4.开展协商代表培训。
5.收集协商有关信息。企业方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有关数据资料,所提供资料准确、完整。同时收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主要岗位(工种)的市场工资水平等数据,认真分析和有效利用相关数据、资料。
(二)协商阶段
1.要约与答复。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并在答复后十日内进行协商。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求书主要内容:
(1)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2)集体协商的内容;
(3)本方协商代表构成;
(4)需要对方提供的资料。
答复书主要内容:
(1)对协商时间和地点的意见;
(2)对协商内容的意见;
(3)本方协商代表的构成;
(4)本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2.协商周期。集体协商期限为六十日,自协商一方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至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之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可定期开展集体协商,也可因双方应急、应事开展协商。
3.协商前沟通。协商会议前,双方代表通过多种形式,就协商议题、协商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进行非正式沟通,交换意见,在充分沟通基础上,由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草拟合同文本(审议稿),为正式协商奠定基础。
4.召开协商会议。
(1)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协商会议原始记录详尽、准确且经双方代表、记录员签字。
(2)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集体协商进展情况通过恰当方式向职工通报。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3)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含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4)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送审阶段
1.送审材料。企业方应当在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要求书、答复书;
(2)集体合同文本(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代表资格证明;
(5)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2.合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合同公布。企业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职工公布。
(四)质效评估阶段
1.对刚刚开展集体协商即刻对照质效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如实检视协商过程,开展问卷调查,收集职工群众的满意度、知晓度,及时整改问题。
2.每年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上一年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说明。
七、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一)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1.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不能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2.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工作制度
(一)日常协商制度
企业与企业工会应建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应急、应需的协商协调。协商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二)履约监督制度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双方协商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共同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工会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将履约和整改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
(三)质效评估制度
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制度,围绕职工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以及企业劳动关系整体状况,客观评价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集体协商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次协商所涉及的要求书、答复书、协商代表信息表、公示材料、委托书、协商会议记录、工作记录、职代会相关文件、集体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做到完整保存、全面留痕,逐步提高集体协商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九、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图
2.集体协商制度(参考文本)
3.开展集体协商要求书(参考文本)
4.开展集体协商事宜的答复书(参考文本)
5.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参考文本)
6.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参考文本)
7.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报审说明书(参考文本)
8.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9.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10.行业性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11.区域性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12.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13.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